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96175号“YILI 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97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6175号“YILI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4945号“伊栎YILI”商标已在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中宣告无效,现裁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6361号“依丽yili”商标、第7466994号“逸俪YI LI及图”商标、第11548497号“屹立YI LI”商标、第17143514号“亦丽Yi Li”商标、第19337069号“熠丽yiLi”商标、第24195736号“以莉YILI”商标、第24145851号“以丽YILI及图”商标、第24401169号“旖丽YILI及图”商标、第25072174号“熠丽YILI”商标、第25207771号“熠丽 耀您更美丽YILI”商标、第26536259号“咦哩yi li”商标、第27380311号“義利YILI及图”商标、第29269249号“亿力YILI”商标、第32602720号“熠丽YI LI”商标、第35025273号“一理YILI及图”商标、第37468768号“亿利YILI”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