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捷灌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99266号“捷灌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77号

       

      申请人:陕西贝尔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9266号“捷灌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