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5407460号“蓝月传奇”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07460号“蓝月传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44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全部商品项目上进行商业性使用,同时,申请人在互联网上搜索,也未发现复审商标的相关产品在销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关联性均产生质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蓝月传奇官网(http://lanyue.xy.com)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九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申请注册,2015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2018年6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9年1月21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核定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