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0028409 -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29号 -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0028409号“EZFASHION易品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29号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易品尚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20028409号“EZFASHION易品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1977464号“EZ”商标、第12854872号“EZ”商标、国际注册第862845号“EZ”商标、国际注册第1137879号“Ermenegildo Zegna及图”商标、第4389932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第1484923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第640801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杰尼亚”、“Zegna”、“Ermenegildo Zegna”等经使用已经成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已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摹仿和复制。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高度近似,不具备据以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四、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主观性存在恶意,旨在混淆消费者以牟取暴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五、被申请人抄袭模仿了申请人多件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自行改变商标图样,单独使用其中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完全相同的部分,其目的是傍名牌、搭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便车,以使消费者误认和误购,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质量造成误认,引起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信息、裁定列表、在先裁定书、法务通讯打印件;
      2.法院判决书、网络介绍信息、财政报告;
      3.营业执照、专卖店清单、公司介绍、媒体报道;
      4.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商标的商标信息、企业信息、微博网页;
      5.产品信息、宣传图册、早期使用证据、租赁合同及票据、所获荣誉;
      6.知名度确认信息、网页搜索内容、商标列表、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
      7.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裁定书、品牌宣传册、宣传资料;
      8.合同、市场调查报告;
      9.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8类毛皮、包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29期(2018年12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25、26类背包、服装、拉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易品尚”和英文“EZFASHIO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和复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ZEGNA”、“ERMENEGILDO ZEGNA”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知名的“ZEGNA”、“ERMENEGILDO ZEGNA”商标已被消费者呼叫为“EZ”,且二者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均被中国公众广为知晓,故争议商标“EZFASHION易品尚”与申请人的“ZEGNA”、“ERMENEGILDO ZEGNA”商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侵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为“EZFASHION易品尚”,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具有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