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1164720号“SIG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第意户外用品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士希格水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64720号“SIG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61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第意户外用品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07日至2018年12月0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瑞士希格水壶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许可使用等方式,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复审商标档案;2、申请人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证明文件;3、申请人与拉萨经纪技术开发区美第意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商标许可合同》;4、2013年-2016年,申请人一方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的《商品销售合同》;5、2013年-2016年,申请人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在线账单系统的采购入库明细、电子对账单和发票;6、2013年-2016年,申请人与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当当网开放平台供应商合作运营协议》、发票及网络销售平台截图;7、申请人的“SIGG”牌“信封式睡袋”商品《采购单》及发票;8、申请人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对账单与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2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定使用于第20类枕头等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的销售明细证据中涉及复审商品睡袋的销售数量仅为1,且证据5、6、7、8中发票、网络销售平台截图等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在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1、2、3、4复审商标档案、名称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商标许可合同》、《商品销售合同》等仅能证明申请人与拉萨经纪技术开发区美第意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唯品会之间的关系,并无其他使用证据予以佐证。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