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41913号“DURIANSS 2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094号
申请人:榴莲思思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1913号“DURIANSS 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42880号“连连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成功注册系列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作品说明书、第29932338号官网查询页及申请人在马来西亚及香港已获得的系列商标注册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异议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