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3352826号“原始传奇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4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3352826号“原始传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76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检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完全符合商标法关于使用商标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原始传奇”官网商标使用信息;2.授权书、合同。
我局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复审答辩理由、证据以及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核定商品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201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2018年9月3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核定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