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2962286号“雪貂懂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37号
申请人:广州汇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懂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9日对第22962286号“雪貂懂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雪貂”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607188A号“雪貂”商标、第13097039号“雪貂留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多件“雪貂”商标案件的审理中,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认定申请人拥有“雪貂”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不予注册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牙膏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89期(2018年2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2019年11月7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74021号《关于第18255972号“雪貂”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雪貂”商标在宠物沐浴露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该裁定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二获准初步审定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我局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磨剂、空气芳香剂、抛光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研磨剂、空气芳香剂、抛光制剂之外的商品予以宣告无效,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研磨剂、空气芳香剂、抛光制剂商品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予以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研磨剂、空气芳香剂、抛光制剂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研磨剂、空气芳香剂、抛光制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