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筋裑筋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87594号“筋裑筋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085号

       

      申请人:昆山佰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7594号“筋裑筋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识别作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商标和服务的内容特点联系起来。三、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筋”,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