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449号“LINDURA SURFACE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20号
申请人:迈仕特尔沃克舒尔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449号“LINDURA SURFACE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85813号“SURFACE”商标、第11697443号“SURFACE BY SCHATTDECOR”商标、第19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447383号“SURFACES BY SCHATTDECOR”商标、第27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447383号“SURFACES BY SCHATTDEC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至四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关于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考虑到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亦有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在第27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考虑到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亦有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和第2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