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423232号“爱在桃花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60号
申请人:成都爱在桃花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卓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3232号“爱在桃花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1384号“桃花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71969号“桃花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452443号“又·见 桃花源 生活方式·概念餐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招商加盟展会照片、加盟合作协议、大众点评、网络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爱在桃花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桃花源”,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