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807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077号
申请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0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97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呼叫方式、整体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他人亦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合并审理,同时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称为光盘证据)申请商标机械人造型著作权信息、申请人股东资格证明、申请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所获荣誉、申请人部分在先商标的维权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镜(光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望远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