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532号“SUREPROTE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36号
申请人:FONTERRA TM LIMITED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532号“SUREPROTE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0238号“NEW ZEALAND SURE及图”商标、第15447666号“SUREX”商标、第17070603号“SYNLAIT SURE NEW ZEALAN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0238号“NEW ZEALAND SURE及图”商标、第7513654号“硕尔 S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进行限定,限定后的商品为“婴儿奶粉;含医用或营养用补充剂的牛奶;酪蛋白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申请商标使用在前述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经过限定后,现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婴儿奶粉;含医用或营养用补充剂的牛奶;酪蛋白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SURE”译为“确信的;有把握的”,“PROTEIN”译为“蛋白质”,用在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