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6186 -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28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9618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国里
      
      申请人因第35961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73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陈国里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广告设计、广告策划、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工商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税款准备、人员招收”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复印件;2、相关招聘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回单复印件;3、2018年器架类采购年度合同、佳峰公司的设计图纸、发票、付款凭证;4、申请人将复审商标用于申请人办公楼、店铺的照片;5、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于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店铺及申请人校园招聘服务的网页打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3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设计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相关招聘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回单复印件、2018年器架类采购年度合同、佳峰公司的设计图纸、发票、付款凭证等均为他人向申请人许可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4、5相关照片、官网信息等为证明力较弱的自制证据。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