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帝王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79409号“帝王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09号

       

      申请人:仁怀市义门醉三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9409号“帝王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14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不予撤销,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帝王台”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帝王台”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