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92692号“ACELA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51号
申请人:上海法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2692号“ACELA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771674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92114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G1010268号“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59102号“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123756号“面孔 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542187号“ACE CINE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办的各类论坛、会议、各类线下课程、各类线下活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四主要认读的字母组合“AC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临床实验结果的出版、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