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紫晶云存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29693号“紫晶云存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03号

       

      申请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润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29693号“紫晶云存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原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62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网络媒体报道、审计报告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紫晶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