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漫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686167号“漫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48号

       

      申请人:邓从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6167号“漫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73986号“曼玉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57186号“漫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之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