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51288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81号 - 申请人:高翔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5128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81号

       

      申请人:高翔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2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27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11423号“磁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3911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408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02976号“佳惠优享 JIAHUI OPTIMAL ENJOY OPTIMAL ENJ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661629号“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引证商标五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80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四、六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六相区别的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