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0349627号“HNBIPV”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01号
申请人:汉能联创移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泰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汉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7日对第30349627号“HNBIP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BIPV”是一种将太阳能发电(光伏)产品集成到建筑上的技术,在绿色建筑领域是通用的技术名称。经过申请人生产研发、经营宣传,汉能BIPV技术及产品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99197号“汉能HANERGY”商标、第10047183号“汉能Hanerg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易误导公众,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仅有证据目录,证据与第30353273号商标证据相同):
1、申请人官方网站关于汉能集团的介绍;
2、百度百科关于BIPV技术的介绍;
3、申请人BIPV技术产品与解决方案的介绍;
4、汉能商城关于薄膜太阳能BIPV建筑一体化阳光房的销售链接;
5、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6、百度搜索“汉能集团”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