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624802号“EI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976号
申请人: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4802号“EI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1928号“EITS”商标、第35500730号“E.I.T.S.及图”商标、第14816534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图片、带有申请商标的实物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于2019年5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