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23391号“726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34号
申请人:铂爵旅拍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3391号“72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82691号“旗尔陆 72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50932号“726 舞蹈 SEVEN TWO SIX DANCE CR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申请人仅针对“人像摄影服务;摄影;微缩摄影”服务进行复审申请,放弃对其他服务项目的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明星代言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1月27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视频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像摄影服务;摄影;微缩摄影”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录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