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包头稀土 Baotou Rare Ear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0219141号“包头稀土 Baotou Rare

    Ear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021号

       

      申请人:包头稀土产业联盟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包克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19141号“包头稀土 Baotou Rare Ear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时已提交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头”是该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款规定,且属于该条规定“除外”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登记证书、批复及许可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所含“包头”,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同时,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集体商标要求。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