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146号“ROCKETCL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51号
申请人:韩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146号“ROCKET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40281号“火箭金融”商标、第28529530号“火箭贷”商标、第18648391号“ROCKET SPACE及图”商标、第30265031号“ROCKET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行电子有价证券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金融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ROCKET”译为“火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