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0904447号“贝妍beiy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36号
申请人:李西彪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04447号“贝妍bei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00784号“贝妍风”商标、第28909155号“贝尔妍BEIERYAN”商标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尚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