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OLOLIV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672659号“YOLOLIV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44号

       

      申请人:盘锦优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2659号“YOLO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42032号图形商标、第19187240号“结莎及图”商标、第27597779号“四喜时光 ALL TIME HAPPY HOUR及图”商标、第3348104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