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13950号“界帝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555号
申请人:石狮初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3950号“界帝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9078号“界”商标、第7222265号“帝者尚品”商标、第22904105号“蒂者Dipers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重点保护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