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78069号“SINEDEVI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11号
申请人:深圳市宇宏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8069号“SINEDE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主营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整体显著性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5555号“S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多件含有“SINE”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SINEDEVIC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SINE”,且二者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控制板(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器插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