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37293号“林秀外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966号
申请人:李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7293号“林秀外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含义积极向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通过百度查找到一位名叫“林秀”的英烈,但申请商标“林秀外婆”中“林秀”的形象与其完全不同。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林秀”为革命英烈姓名,申请商标将其申请于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