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66729号“世界全脑开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07号
申请人:陈志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6729号“世界全脑开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品牌战略而自行设计的原创标识,含义新颖、独特,具有鲜明的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具备识别功能,未构成“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内容”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世界全脑开发WORLD WHOLE-BRAIN DEVELOPMENT”,该文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