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44589号“HOPE'S Relie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11号
申请人:身灵健康产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4589号“HOPE'S Relie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5144号“瑞立福Relief”商标、第4872295号“Relief及图”商标、第18083360号“HOPES RELIEF”商标、第24856112号“瑞立福Relief”商标、第35877570号“HOPE'S RELIEF”商标、第1745152号“HOPE及图”商标、第3565028号“厚普Hope”商标、第3821508号“Hope”商标、第4450543号“HOPE”商标、第8378862号“HOPE”商标、第14738779号“51HOPE”商标、第16159254号“海普益Hope”商标、第26350412号“Hope”商标、第27852958号“厚普Hop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差异显著,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申请注册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HOPE'S Relief及图”商标在澳大利亚及其他国家的注册信息、翻译件;2、申请人提供的上市清单及翻译;3、“HOPE'S Relief”产品经销商信息及经销商网站截图;4、“HOPE'S Relief”产品销售资料及翻译件;5、“HOPE'S Relief”产品官方验证信息及翻译件;6、“HOPE'S Relief”产品获得的《自由销售证明书》及翻译件;7、“HOPE'S Relief”在产品及包装上的使用资料;8、作品登记证书;9、“HOPE'S Relief”品牌宣传和推广资料;10、申请人物品捐赠确认回函及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决定准予撤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准予撤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肤药剂;宠物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十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宠物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