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59019号“浴然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57号
申请人:河南省浴然之家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麦维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9019号“浴然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58145号“浴然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未使用商标的抢注,目前已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恳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陈列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陈列架;桌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