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egim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0391021号“Segim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56号

       

      申请人:瑟基(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91021号“Segi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17398号“Sequ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网站截图;2、申请商标及其系列商标参加展会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