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19399号“阿密电商AMI-DIANSH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23号
申请人:珠海阿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9399号“阿密电商AMI-DIAN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了发展自我品牌而独创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已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00293号“合众兴达及图”商标、第10580108号“众兴源ZHONG XING YUAN 及图”商标、第13181329号“佳信僖JIAXINXI及图”商标、第14254271号“众”商标、第8484981号“联众策划及图”商标、第16239143号图形商标、第10158622号图形商标、第10923964号“AM”商标、第4725305号“AM”商标、第3110816号“AM及图”商标、第12431111号“阿密特DR.AMIT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的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01月13日已届满,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