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慧厨好太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9503626号“慧厨好太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78号

       

      申请人:汉川博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03626号“慧厨好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63756号“好太太”商标、第15516553号“好太太 Haotaitai及图”商标、第18035191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16342261号“好太太”商标、第17710839号“好太太”商标、第15366695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16342669号“好太太”商标、第13094769号“好太太”商标、第16604074号“Haotaitai及图”商标、第14783718号“好太太 Haotaitai”商标、第14783779号“好太太 Haotaitai”商标、第16214647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11445373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5301823号“慧厨 BROM KITCHEN及图”商标、第10987840号“慧厨 BROM KITCHE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核准注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七、八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十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十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二、十三为有效在先商标。
      2、引证商标四、十二、十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二、十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灯;龙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金属喷头;灯;燃气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显著认读文字,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相区别的知名度。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九、十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九、十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