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85915号“刷涂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94号
申请人:应盛金
委托代理人:福州顺度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5915号“刷涂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的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功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商标与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联系起来。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刷涂易”意指刷涂容易,指定使用在涂料(油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