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96968号“幸福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487号
申请人:义乌市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6968号“幸福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47510号“幸福永漾 SNFUY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在所处地缘、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幸福漾”被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幸福永漾”完整包含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性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