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41729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9490号 - 申请人:北京云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417299号“中科云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490号

       

      申请人:北京云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7299号“中科云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55413号“中科云花”商标、第23455524号“中科云药”商标、第26701129号“中科云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所处地缘、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治疗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