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19350号“金晨有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499号
申请人:安庆市金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9350号“金晨有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78119号“金有家”商标、第16205294号图形商标、第18474583号图形商标、第5723095号“A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在所处地缘、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会计;广告;市场营销;广告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会计;广告;市场营销;广告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