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919376号“医心心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519号
申请人:广东医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9376号“医心心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7781号“心医 CINYI.COM及图”商标、第17761841号“心医 CINYI 心医健康 CINYI.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院;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医心”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心医”在文字构成上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医心心理”,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