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98915号“福祥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30号
申请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8915号“福祥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原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商标权为私权,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通常可以由当事人之间协商予以解决。本案中,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54241号“福祥Q能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出具了《共存协议》明确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共存,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非完全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问题已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可认定上述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