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伯乐培训BOLE MUSIC TRADIN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945912号“伯乐培训BOLE MUSIC

    TRADIN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06号

       

      申请人:北京伯乐音乐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怀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5912号“伯乐培训BOLE MUSIC TRAD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116号“伯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28041号“伯乐B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07818号“伯乐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254271号“伯乐B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877720号“伯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888605号“伯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890414号“伯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109270号“伯乐大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593924号“B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2537269号“Bo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8884924号“B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3339440号“b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6416891号“博乐在线bole www.bol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和引证商标十三均在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十三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八、十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九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