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ORAM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247号“NORAM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839号

       

      申请人:阿科玛法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247号“NORAM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8226号“NOR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