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602903号“GT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62号
申请人:众和润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2903号“G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72121号“共享集团 GTI HOLDINGS LIMITED”商标、第30272121号“共享集团 GTI HOLDINGS LIMI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失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81289号“G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排水管;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金属水管;五金器具;金属窗;金属地板;普通金属艺术品;建筑用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排水管;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金属水管;五金器具;金属窗;金属地板;普通金属艺术品;建筑用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