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55201号“TRIPLE F.A.T GOO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624号
申请人:涡轮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5201号“TRIPLE F.A.T GOO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1581号“Triple F.A.T.Go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名下国际商标,申请人正在办理变更申请,该商标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64854号“Triple F.A.T.Go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3294号“FAT及图”商标、第10073710号图形商标、第13267570号“蒙鹅Meng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中的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注册信息;2、TRIPLE F.A.T GOOSE相关检索资料及F.A.T的含义;3、相关媒体报道资料;4、“TRIPLE F.A.T GOOSE”服装工厂订单、加工厂图片;5、消费者对“TRIPLE F.A.T GOOSE”服装的评价及推荐。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由同一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无檐便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帽;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长夹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无檐便帽”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