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193533号“科学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576号
申请人:中国科学报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3533号“科学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67733号“科学网 SCIENCENET.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申请人属同一企业,申请人已提交申请人名义变更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547716号“科学+ SCIENCE ADD及图”商标、第20201014号“科学 嘎嘣脆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互联网安全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科学”,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互联网安全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