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三甲登科SANJIADENG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27882号“三甲登科SANJIADENG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27号

       

      申请人:河南登凯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7882号“三甲登科SANJIADENG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8730号“三步登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复印纸(文具)、书写工具商品以外的书籍、手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复印纸(文具)、书写工具商品以外的书籍、手册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纸(文具)、书写工具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书写工具等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系对汉字“甲”的不规范使用,指定使用在复印纸(文具)、书写工具等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