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42701号“IF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36号
申请人:汇勇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2701号“IF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9381号“艾范思IF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投入实际使用已满三年,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18524号“IF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IFS”与引证商标一外文部分“IFS”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