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趣淘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98432号“趣淘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27号

       

      申请人:特昊(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8432号“趣淘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7263号图形商标、第1163278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取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