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凯韵KAIY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665726号“凯韵KAIY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31号

       

      申请人:陆根富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5726号“凯韵KA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06078号“BMV及图”商标、第11806088号“博明源及图”商标、第34164601号“光速度 GS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实际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